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新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坪山新区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基本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基础性、引领性作用,重点投向民生公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等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四条 【项目管理指导思想】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综合考虑“质量、成本、效率”。追求质量,标准适当超前;控制成本,造价匹配标准;提高效率,服务新区发展。
科学论证项目。坚持技术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统筹各方意见,实施公示或公开程序。
规范实施建设。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招投标、审计、合同管理、建设监理等法律法规。
严格控制成本。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实行限额设计。
提高管理效率。适当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坪山新区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新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新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把关。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时序、可持续服务能力、投入产出效益的审核把关。
项目需求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四条,及时、科学、系统地提出项目,包括建设时序、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中,应配合前期单位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功能等。
各前期单位(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前期工作。
新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使用和管养单位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后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完善审批机制】 各相关审批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部门职责要求,明确审批流程、时限、标准、申报材料等,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七条 【信息共享】 新区发改部门应当搭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参与平台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 项目启动
第八条 【项目提出】 需求单位原则上按照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结合新区年度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年度需启动项目。因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项目,须经新区批准。
新区发改部门受理提出的项目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储备项目。
第九条 【项目启动】 项目需获得由新区发改部门下发的开展前期工作通知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环节,获得开展前期工作通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予以保障。
以下项目经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新区发改部门向前期工作单位直接下发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一)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等)中已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新区党工委会或管委会常务会决策需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新区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会议决策需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
其他项目启动需进行论证评估。项目提出即进入论证阶段,评估通过后由新区发改部门向前期工作单位下发开展前期工作通知。项目启动论证管理办法由新区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前期审批管理
第十条 【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发改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但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情形除外。
新区发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总概算进行评估审核。未经评估审核的,不得批准。
第一节 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前期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征收补偿资金不纳入投资匡算,但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供土地房屋征收情况说明和补偿金匡算。
因现阶段前期工作深度限制,暂无法确定特殊地质处理和地下迁改工作量的,应充分估计并计入投资匡算。
第十二条 【申报立项】 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向新区发改部门报送立项申请函、项目建议书以及新区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立项批复】 新区发改部门负责批复项目建议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新区发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前期费用】 项目立项后,项目前期单位可申请前期费用,申请时应提交前期工作详细方案及清单,经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下达前期费用计划。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可研编制】 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征收补偿资金不纳入投资估算,但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土地房屋征收情况说明和补偿金估算。
第十六条 【申报可研】 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向新区发改部门报送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新区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可研批复】 新区发改部门负责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项目总概算审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编制】 项目前期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申报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必须完成技术审查环节。前期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初步(方案)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如涉及)等。涉及交通或水务事项的项目应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审查。
(二)必须完成征求意见环节。前期单位编制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须书面征求需求单位意见。房建类、环境提升类项目还须征求新区分管领导意见。
项目需求单位对方案和建设标准有不同诉求的,须由新区分管领导决策确认。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初步设计应达到编制项目总概算深度要求。
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从取得新区发改部门开展前期工作通知起至竣工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申报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向新区发改部门报送申请函、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新区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总概算超过上一阶段批复投资额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概算投资超上一阶段批复详细原因说明报告;
(二)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执行上一阶段批复的详细说明,如有变化,应提供相应决策文件;
(三)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过程及经济比选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总概算批复】 新区发改部门负责批复项目总概算。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即为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前期审批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 以下三类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一)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二)规划类项目;(三)信息化类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它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规划类项目的资金申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化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系统开发设计方案,并经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资金申请报告由新区发改部门审批后批复。
非本条规定的项目前期审批简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申报可研】 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包括:(一)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等)中已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新区党工委会或管委会常务会决策需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新区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会议决策需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
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但需以立项申请函替代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项目必要性等内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论证。
第二十三条 【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一)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二)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三)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四)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符合上述前三种情形的,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以立项申请函替代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项目总概算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属于第四种情形的,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项目总概算应当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管理办法由新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新区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区管委会各项工作要求、项目年度建设需求以及新区年度财政规模,综合平衡各项因素,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新区党工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度十二月底前提交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时,上一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自动终止(已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执行),其中未下达资金不再下达,由新区发改部门收回结转。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新区党工委会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
(四)前期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前期进度;
(五)切块资金:新开工项目年度预留资金、前期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征地拆迁资金、规划费用等;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计划】 新区前期工作统筹部门应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应包含项目实施进度、投资额等,并与坪山新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征地拆迁等年度实施安排相互衔接。
各前期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新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前期工作单位,提出与项目前期进度相匹配的拆迁计划,并提出相应的年度资金需求。
前期工作计划应作为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分类】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分类管理。
A类项目为以前年度已开工当年继续建设的续建项目或以前年度已批复概算的当年新开工项目。
B类项目为以前年度已批复立项但未批复概算的当年新开工项目。
C类项目为以前年度已批复立项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期项目。
未立项项目全部纳入储备项目,不在年度计划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分类安排】 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实行分类安排:
(一)A类项目资金:安排A类项目建设费用;
(二)年度预备费:安排B、C类项目建设费用;
(三)前期工作经费:安排B、C类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他切块资金:安排结算资金、征地拆迁资金、规划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储备项目资金安排】 储备项目随着前期工作深入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可申请从年度计划前期工作经费中调剂安排;产生的建设费用可申请从年度计划年度预备费中调剂安排。
第三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 投资计划按以下情形下达:
(一)A类项目投资计划在不突破年度计划安排的情况下,由新区发改部门根据进度直接下达。
A类项目资金确需突破年度计划安排的,需由新区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报新区党工委会决策后,从A类项目间或年度预备费中调剂安排下达。
(二)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资金、规划工作经费、工程款结算等切块资金投资计划由新区发改部门根据进度直接下达。
(三)使用年度预备费的投资计划下达,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总概算批复后提出年度资金申请,经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按如下权限提请决策后下达,原则上每月集中提请一次: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决策;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新区党工委会决策。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中期调整:
(一)资金来源总量和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年度投资总额或分类资金额度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需进行中期调整的情形。
中期调整报新区党工委会决策,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工作原则上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村道硬底化项目、5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的物业小型修缮项目,由街道办事处实施。
信息化项目中,通用软硬件平台、综合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安全中心、网络互连等项目由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应用系统项目由各项目需求单位实施。
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地面坍塌防治及抢修、三防应急抢险工程的抢险类项目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实施。
特殊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由其他相关单位实施建设工作。
项目前期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及时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审计】 项目预算应按规定报新区审计部门审计,新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项目预算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预算突破项目总概算申报】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突破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需向新区发改部门提出调整总概算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预算超总概算的详细原因说明报告;
(二)施工图限额设计落实情况,施工图设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按照初步设计深化的详细说明,如有变化,应提供相应论证及决策文件;
(三)建设单位会同前期部门提出相关论证意见;
(四)总概算中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五)建设单位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勘察、设计和造价等咨询单位的选择程序、合同管理情况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情况。
调整概算总投资管理细则由新区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预算突破项目总概算决策程序】 新区发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总概算调整申请并审核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提请决策:
(一)突破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批准;
(二)突破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上或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报新区党工委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批准文件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第三十九条 【签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四十条 【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应从源头上从严控制设计变更,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进行相关论证,并按规定提交审计部门办理备案。
设计变更要加强监督管理,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必须先备案后实施。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必须先经新区工程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再报审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具体按照《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办法》执行。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新区发改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不予认可。
设计变更在招标范围外且金额达到相关招标规定限额时,建设单位应另行组织招投标。
设计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由建设单位提请调整项目总投资。
第四十一条 【建设情况动态跟踪】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新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新区发改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七章 竣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新区审计部门审计。新区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出具结算审计报告,抄送新区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由新区工程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区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计意见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新区审计部门审计。新区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抄送新区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区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新区发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新区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新区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财务决算批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区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十六条 【资产移交】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新区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九条 【统计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实际投资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后,实际投资突破总概算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向新区发改部门提请调整项目总投资,经批准后由新区发改部门安排缺口资金。
实际投资相对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新区发改部门收回结余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使用结余资金。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终止】 项目经下达前期工作通知后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由项目前期单位或建设单位提请终止,新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经批准后,项目方可终止。已经发生的经审计的费用由新区发改部门在年度投资计划预留的结算资金中安排,项目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包括前期费用)全部收回。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支付流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按照新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加强资金管理】 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新区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追缴拨款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财务活动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新区财政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五条 【决算前拨款】 项目决算前累计拨款额不得超过累计下达投资计划。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后评价和稽查】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和稽查制度。
新区发改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新区管委会。
新区发改部门会同新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查。
第五十七条 【超概算相关单位责任】 前期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审批单位因工作疏忽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造成超项目总概算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超概事项应纳入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新区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中介机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工作存在严重失实、重大失误的,应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办法由新区发改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以下行为,如有违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审批部门责任】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工作推诿、违规批准等行为,且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事故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数字界定】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高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少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生 效】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坪委〔2010〕93号)、《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细则》(深坪委〔2011〕20号)、《坪山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项目审批办法》(深坪委〔2011〕294号)和《坪山新区环境提升项目管理细则》(深坪发财〔201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