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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坪山碧岭深圳市腾华钢结构有限公司“7·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报告》向社会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7·7”事故评估组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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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以下内容为AI根据本附件内容自动生成,所提供的答复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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