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撤销【2026】深坪马峦综行罚决字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2026】深坪马峦综行罚撤字第 0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撤销【2026】深坪马峦综行罚决字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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