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建筑小区排水监管机制和排水设施运维机制,加强污水收集管理,保护水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住区类建筑小区(指住宅小区、商住混合小区、居住功能为主的城中村),权属(管理)主体可申请将本小区共用室外排水管渠,即建筑小区建设的供本区域共用的室外排水管渠、排水检查井、雨水口(不含建筑内部、建筑外墙和地下空间敷设的排水设施及化粪池、隔油池等其他设施),移交给政府委托的专业排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二、申请主体:符合移交条件的建筑小区权属(管理)主体,包括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城中村的股份合作公司、其他居住区类小区的自治组织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可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三、申请时间及资料:自本通告正式印发之日起,居住区类建筑小区权属(管理)主体可提出设施移交运行维护的申请,同时签署知情承诺书,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排水公司复核后,确认是否接收。(申请表及承诺书详见附件1,24小时热线电话:0755-84112345;联系人:巫妙林 1353770****、高任 1352020****;徐柄楠:0755-28397974)。
四、2026年起,非居住区类建筑小区以及未申请移交的居住区类建筑小区,其权属(管理)主体应根据物业管理及排水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本小区排水管渠日常运维工作,保证排水管渠完好畅通、正常运行,消除水环境污染风险。具体运维标准可参考执行《建筑小区共用室外排水管渠运行维护及管理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
五、各建筑小区产权人(业委会)应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制定完善本小区防汛应急预案,按《城市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要求做好工作,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
六、受政府委托,专业排水公司协助区水务主管部门对各类建筑小区排水情况进行监测巡查,建筑小区权属(管理)主体须配合支持。检查发现的相关排水问题属建筑小区权属(管理)主体责任范围的,建筑小区权属(管理)主体应及时进行整改。
七、区水务主管部门将会同住建、生态环境、教育、民政、工信、城管、卫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建筑小区规范排水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不按雨污分流规定接驳排水管网、肆意散排倾倒污水等涉嫌违反排水管理、水污染防治、物业管理、市容环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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