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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深坪住保租决字〔2025〕8号)的公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19 16:33:13

王志伟:

  经核查,你在承租锦绣华晟家园3栋2515号房期间,存在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情形,已违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本单位已向你发出《缴纳租金和违约金催告书》《律师函》及《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预告知书》(文号:深坪住保租告知〔2025〕13号),要求你履行缴交房屋租金的义务,你至今仍未履行。

  本单位已于2025年12月29日向你作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文号:深坪住保租决字〔2025〕8号),作出以下决定:

  一、向你收取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欠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858.36元(大写: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叁角陆分),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收。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清房屋租金和违约金:(1)自行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扫码缴款,或下载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缴纳;(2)到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缴纳。

  二、如存在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未支付的情况,承租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286.12元(大写:壹仟贰佰捌拾陆元壹角贰分)将用于抵扣上述费用,剩余部分予以无息退还。

  三、解除2025年3月与你签订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PSGZ202500127;收回该合同下1套保障性住房,房号明细:锦绣华晟家园3栋2515号房。

  四、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腾空住房并办理完成退租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办理交验退房手续。如你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退房,租金计至退房之日;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退房,租金计至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第30日,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锦绣华晟家园3栋2515号房的市场参考租金单价为30.82元/㎡,即每月按1286.12元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38窗口。

  联系电话:0755-28241632。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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