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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7:27:02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坪山区辖区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具体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坪山行政辖区内,行使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举的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包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不含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将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予委托。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由委托单位行使的行政监管事项不予委托。

  (一)依据管辖权限,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消毒产品、放射诊疗、采供血、控制吸烟、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助开展医疗纠纷、重大疫情、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三、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必要时进行评估和考核。

  3.协助受委托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法律文书模板。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如因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受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委托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协议。

  6.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因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7.报请有关部门注销具有违反法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开展因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9.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修订版)》第四条的重大复杂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提交委托单位审批后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对符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提交委托单位审批。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委托单位承担的职责。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发现行政执法不属于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置。

  3.指定本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证件,并交回委托单位。

  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和自由裁量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涉及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和交办任务。

  6.自行承担以自己名义行政执法、超越委托权限行政执法,以及其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7.配合委托单位开展因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8.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听证。

  9.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受委托单位承担的责任。

  四、委托期限

  (一)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委托。

  (二)协议履行期间委托单位全部收回委托权限的,本协议书自动终止。委托单位收回部分委托权限的,未收回部分继续有效。因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因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政策调整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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