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坪山区辖区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具体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坪山行政辖区内,行使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举的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包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不含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将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予委托。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由委托单位行使的行政监管事项不予委托。
(一)依据管辖权限,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消毒产品、放射诊疗、采供血、控制吸烟、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助开展医疗纠纷、重大疫情、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三、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必要时进行评估和考核。
3.协助受委托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法律文书模板。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如因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受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委托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协议。
6.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因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7.报请有关部门注销具有违反法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开展因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9.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修订版)》第四条的重大复杂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提交委托单位审批后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对符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提交委托单位审批。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委托单位承担的职责。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发现行政执法不属于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置。
3.指定本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证件,并交回委托单位。
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和自由裁量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涉及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和交办任务。
6.自行承担以自己名义行政执法、超越委托权限行政执法,以及其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7.配合委托单位开展因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8.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听证。
9.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受委托单位承担的责任。
四、委托期限
(一)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委托。
(二)协议履行期间委托单位全部收回委托权限的,本协议书自动终止。委托单位收回部分委托权限的,未收回部分继续有效。因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因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政策调整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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