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美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司在承租聚龙花园一期3栋B座0605号房、聚龙花园一期3栋B座0606号房期间,存在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情形,已违反《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及《深圳市坪山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本单位已向你司发出《缴纳租金和违约金催告书》《律师函》及《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预告知书》(文号:深坪住保租告知〔2025〕11号),要求你司履行缴交房屋租金的义务,你司至今仍未履行。
本单位已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司作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文号:深坪住保租决字〔2025〕5号),作出以下决定:
一、向你司收取暂计至2025年10月31日欠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7566.6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陆元陆角整)。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清房屋租金:(1)自行通过扫缴款通知书(附件1)的二维码或转账的方式缴纳租金;(2)到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缴纳。
二、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783.45元(大写:叁仟柒佰捌拾叁元肆角伍分)。
三、解除2023年12月与你司签订的《深圳市坪山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深坪(聚龙花园一期)企租(新载体续)字(2023)第(0025)号;收回该合同下2套保障性住房,房号明细:聚龙花园一期3栋B座0605号房、聚龙花园一期3栋B座0606号房。
四、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腾空住房并办理完成退租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办理交验退房手续。如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退房,租金计至退房之日;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退房,租金计至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第30日,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深坪住保租决字〔2025〕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38窗口。
联系电话:0755-28241632。
附件:1.缴款通知书
2.费用明细表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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