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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以下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申请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坪山区财政局决定准予代理记账机构迁入,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序号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批准日期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1
深圳市普诚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91440300073368535E
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元芬工业区D栋310迁入至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2003号龙光玖云著1栋1626
2025/10/9
深坪财会
〔2025〕23号
DLJZ44031020250018
坪山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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