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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7:24:14

洪月丽(身份证号440882********452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于2023年7月10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中兴西五巷2号楼8铺位“悦来美皮肤管理中心”,为顾客刘某某开展瘦肩针治疗活动,并收取治疗费用2402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罚〔2024〕10-3号),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1月15日送达,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的收款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需加处罚款人民币99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坪卫医催〔2025〕10-01号)。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99000元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1025080002389923)的收款账户。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楼四楼411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鲁晓晖、黄海英,联系电话:0755-84132718。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赤子路9号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楼四楼411。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