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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4022号房屋搬迁物品的认领公告(深圳市铭可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信息来源: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14:42:16

深圳市铭可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08号行审4194号《行政裁定书》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司送达《限期自行搬迁通知书》并在现场进行张贴,但你司仍未按期搬迁,故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组织实施拆除你司原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4022号房屋(原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桥东路3号),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2193号的1号厂房(建筑面积3562.6平方米)和2号厂房(建筑面积4894.7平方米)。因你司在拆除前未自行搬迁屋内物品,在坪山公证处的监督和见证下,坪山街道办事处已将屋内的物品搬离并妥善保管。

  请你司及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身份、产权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至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认领手续(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建设路60号;认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8:00;联系人:赖小乐;联系电话:0755-28822568)。逾期无人认领的,将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