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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坪山区财政局决定准予下列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序号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
批准日期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1
深圳市恒森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144030032653503XY
黄妮达
2025/4/14
深坪财会〔2025〕3号
DLJZ44031020250002
坪山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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