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河干流碧道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河干流碧道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的房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河干流碧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含150日)。
六、征收实施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河干流碧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该方案在征收范围、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公布。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何慧,电话:0755-82927914,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赖小乐,电话:0755-28822568,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建设路60号。
十、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河干流碧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2.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河干流碧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