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机关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就有关事项委托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委托权限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村级工业园、出租屋等场所(不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实施: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8.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10.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11.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1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5.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17.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逾期不改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18.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19.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逾期不改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20.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其蓄电池充电,拒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条)
21.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或者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4.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25.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6.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四、委托期限
2025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五、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青兰一路5号;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52121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