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钢:
本单位依法对深圳市金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深圳市金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1的规定,拟对深圳市金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壹佰伍拾柒元肆角肆分(¥188,157.44)。
你作为深圳市金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施工现场进行直接管理,负有管理责任。本机关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1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即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肆拾捌元陆角陆分(¥10,348.66)。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坪住建罚(听证)告字〔2024〕第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坪住建罚(听证)告字〔2024〕第6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联系本单位领取上述文书,如未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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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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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