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单位依法对你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1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壹佰伍拾柒元肆角肆分(¥188,157.44)。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坪住建罚(听证)告字〔2024〕第6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坪住建罚(听证)告字〔2024〕第6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联系本单位领取上述文书,如未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本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政府第二办公楼601室
联系人: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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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