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4年8月20日14时30分至2024年8月20日15时05分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区府第二办公大楼602会议室举行了《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现按规定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了《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举行<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机构、听证目的、听证内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条件和产生方式、申请截止时间、听证须知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2024年8月9日发布了《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
本次听证会如期举行,首先听证主持人宣读了听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对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其次听证陈述人陈述了《管理办法》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围绕《管理办法》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回应。最后听证陈述人对本次听证作了总结陈述。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听证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场井然有序,圆满完成了会议的全部议程。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组成3人听证组,并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遴选9人成为听证参加人。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首席听证人
罗炜华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科科员
(二)听证组成员
陈书苑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职员
唐凤鹃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员
(三)听证陈述人
聂 勇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员
(四)听证记录员
文 婧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五)听证参加人(共9人)
方 毅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EPC管理部主任
吴 霞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EPC管理部概算管理
陈 微 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合约部经理助理
王立军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公司华南公司副总经理
钟 雷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公司合约部经理
林芳辈 中冶建筑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道路桥梁室主任
亢立丹 中铁四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商务经理
尹 梦 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商务管理部经理
王万龙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质安站职员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依据、意见、理由
听证陈述人对《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起草及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背景依据
坪山区在区政府层面积极推动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进坪山区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2016年以来,住建部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国务院和住建部先后发布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为工程总承包提供了政策基础,但多是宏观方面的方向性指引,对实际操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和专题调研,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制程序,坪山区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2月28日印发《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已施行2年,总体施行情况平稳,结合辖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结算等实际情况,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对原《办法》开展新一轮修订完善。通过调研及座谈等方式,梳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情况,形成《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并于2024年3月23日、4月16日先后两轮征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坪山区财政局、坪山区建筑工务署等部门意见,并按相关意见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1.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概念,细化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
2.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合同管理。
3.进一步规范各阶段工作及招标、合同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结合近2年坪山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情况,针对项目在各阶段易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发包阶段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价格形式。
4.增加工程总承包人员、预算及分包管理相关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增加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图预算管理等相关要求,以及对分包管理的要求。
5.进一步严控工程变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市区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控工程变更。
6.增加质量、安全、工期管控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为进一步抓实抓细工程质量及安全,增加工程总承包的质量管控、安全管控、工期管控等有关要求。
7.增加工程保修及档案管理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增加工程保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档案管理。
四、听证参加人意见或者建议
本次听证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共计4条,梳理归纳如下:
(一)经批复的概算是作为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复的总概算”是否可以有例外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常遇到顺延工期困难和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后调到备案的情形,建议《管理办法》能对此做出规定;
(四)概算批复后发包人常常要求加提档次,建议《管理办法》能够明确批复的概算是以批复时为基准的发包人的要求。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询问的分析、处理建议以及回应情况
针对上述意见建议及询问,经研究分析,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回应,提出处理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批复的概算是作为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条文的本意是作为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相当于工程总承包把材料提交给工务署,工务署初审后再以之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
(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复的总概算”是否可以有例外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都是“原则上不得超过”,是因为下文对例外有作规定,前者是“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后者则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也即因为确有法定理由而导致不得不超过原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总概算,但其最终还是不得超过调整后获批的概算。本条所说的“已批复的总概算”,包括原获批的和因故调整后获批的总概算,已涵盖例外情形,无需加上“原则上”这一限制。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常遇到顺延工期困难和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后调到备案的情形,建议《管理办法》能对此做出规定。这其实都是属于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设置不合理工期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单位可以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正是有鉴于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再次重申“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概算批复后发包人常常要求加提档次,建议《管理办法》能够明确批复的概算是以批复时为基准的发包人的要求。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包括某些学校、医院出现这种过程中业主提档次、提要求造成大量的变更。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征求过发改部门的意见,得到的反馈是,如果概算编制不详细,报给发改后,发改批复的概算会很详细,相当于更细化,比以前的更细化。所以针对这个问题,《管理办法》在第二十条中专门设置了工程变更的条款,同时,在第十七条中也规定了对施工图预算的相关要求。
六、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无
七、听证结论
听证参加人就《管理办法》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对《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关疑问,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问题作出回应和充分解答。听证参加人通过对《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施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意见,本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效果。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流程推动《管理办法》出台发布。
附件:《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