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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酒肆娱乐有限公司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公示

信息来源: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17:04:19

  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五条,本机关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单位名称:深圳市酒肆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项目: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设立的审批

  经营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竹园北区商业广场201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场所面积:1029平方米;场所用途:量贩式KTV(租赁合同)

  法定代表人:黄梦妮;性别:女;户籍:广东陆丰;年龄:31岁

  投资人:邹本容;性别:男;户籍:台北市北投区;年龄:54岁

  公示日期:自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

  被公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的距离分别不得少于200米和100米(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本机关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2月1日14时在坪山图书馆九楼会议室举办关于深圳市酒肆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设立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电话、信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名申请参加该听证会。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内容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姓名、职务和详细联系方法。报名截至2024年1月27日,逾期不提出报名申请的,将视为放弃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权利。

  联系人:丁先生;联系电话:0755-89217050;

  邮编:518000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坪山区人民政府

  公示网站: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