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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复议与两审终审 叶某行政诉讼案胜诉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7-04 11:03:00
  昨日,坪山区司法局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708号《行政判决书》,二审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和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区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区土地监察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该案以坪山区政府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胜诉结案。 

  案情简介: 

  叶某因不服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于2018年3月19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局具体行政行为。 

  叶某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盐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盐田法院认为叶某诉请撤销限拆通知书及复议决定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1.涉案建筑物性质认定为临时建筑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区土地监察局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图片、电话录音等证据及叶某本人庭审陈述,可相互印证叶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自2013年起进行违法建设行为。 

  2.叶某还是叶父为违法临时建筑建设行为人? 

  法院认定:叶某在接受区土地监察局电话调查过程中自认其父已中风、行为不便,铁皮房为其建设,结合叶某对外出租、行使管理权之事实,区土地监察局、区政府认定叶某系违建行为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 2014年前的违法建设,是否超过行政处罚两年时效? 

  法院认定:涉案临时建筑在未被拆除之前违反城市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区土地监察局作出的限拆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时效之规定。 

  4.限期拆除决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院认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区土地监察局作出限拆通知前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作出限拆通知时履行了《特区规土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义务,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采用张贴并抄送社区的送达方式并无不当。区土地监察局作出限拆通知书程序合法。 

  5.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法院认定:区政府在收到叶某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延期、作出决定等法定步骤,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经验总结: 

  1.发挥行政复议“准司法”监督职能。 

  行政复议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的特征和属性,区司法局不偏不倚,做到公正处理,既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2.落实区应诉规则,坚决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 

  对本案,区领导、区司法局、区土地监察局均高度重视、充分准备、积极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提升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3.重程序、重证据,系避免败诉之王道。 

  区司法局严格遵循受理、通知、延期、审理、作出决定等法定程序,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确保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作出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 

  区司法局将践行专业、严谨、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我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胜不骄、败不馁,悉心总结案件经验教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助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4.《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5.《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