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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0-26 16:02:13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0月21日

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

  为提升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质量,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提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

  二、评估周期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社会力量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半年后,开展中期评估;社会力量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一年后,开展终期评估。

  三、评估条件

  本办法用于评估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适格社会力量,且社会力量为每家托管企业服务的事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服务内容的50%(即不少于19项服务内容)。参加中期评估的社会力量为每家托管企业服务的事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服务内容的10项,参加终期评估的社会力量为每家托管企业服务的事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服务内容的9项(与中期评估的内容不重合),全年度内服务内容不少于19项。

  四、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局组成评估小组,对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进行审核评估。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确需复评,由评估小组聘请专家学者、商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关系专业化社会组织等另行组成复评小组,开展复评工作。

  五、评估指标

  托管服务评估指标包含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主观指标指在小微企业开展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所生成的评估报告结果,该项调查由企业、员工及政府三方共同完成;客观指标包括企业在托管服务期间的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量及服务档案考核。

  托管企业服务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主观指标评分满分为20分,客观指标评分满分为80分。

  对开展托管服务一年以上的企业开展中期评估时,对服务机构在此服务周期内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档案内容对服务档案指标进行打分。

  (一)主观指标评分规则

  开展托管服务的企业,应用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测评评级为绿色和谐的,得20分;评级为蓝色安全的,得15分;评级为黄色敏感的,得10分;评级为橙色预警的,得5分;评级为红色危险的,得0分。

  (二)客观指标评分规则

  1.劳动信访指标

  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信访案件,得20分。发生劳动信访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减少或持平,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2分,扣减20分为止;发生劳动信访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增加,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5分,扣减20分为止。

  第一年开展托管服务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劳动信访案件,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2分,扣减20分为止。

  2.劳动监察指标

  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监察案件,得10分。每发生一宗劳动监察案件扣减5分,扣减10分为止。

  3.劳动仲裁指标

  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仲裁案件,得30分。发生劳动仲裁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减少或持平,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5分,扣减30分为止;发生劳动仲裁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增加,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10分,扣减30分为止。

  第一年开展托管服务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劳动仲裁案件,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5分,扣减30分为止。

  4.服务档案指标

  (1)基础服务档案要求:每家企业的服务情况需要有详细档案记录,且每月有2条及以上记录(其中至少1条为线下服务记录)。第一年开展托管服务的基础服务档案得分满分为20分,不符合服务档案要求扣2分/月,扣减20分为止;开展托管服务一年以上的基础服务档案满分为12分,不符合服务档案要求扣1分/月,扣减12分为止。

  (2)提升服务档案要求:开展托管服务一年以上的企业档案,在基础服务档案要求内容以外,需记载上一年度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评估报告所列问题整改情况,该项满分8分。根据整改率评估得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图片1.png

  六、补贴金额

  (一)人员规模所占权重

  依据托管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服务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所占权重具体见下表: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以上包含本数)

每家补贴金额权重上限

80人以上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60人以上不满80人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80%

30人以上不满60人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60%

不满30人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40%

  鼓励并支持各托管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共享服务,对同一园区8家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满30人的企业同时提供驻点服务,且服务内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三十项,每家补贴金额不超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数额的80%。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参照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当月工伤保险参保数据确定,签订协议当月小微企业没有工伤保险参保数据的,不发放相关补贴。

  (二)补贴金额计算公式

  每家托管企业补贴金额=考评得分/100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补贴金额*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对应的权重。

  七、结果公示

  评估小组对服务机构、考评得分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补贴。公示后有异议的,经过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支付补贴。

  八、其他事项

  (一)参评机构对相关考评过程、标准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考评结果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考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提出复查考评成绩的申请。

  (二)小微企业和社会力量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服务补贴的发放,并记入服务档案。因弄虚作假而发放的服务补贴,坪山区劳动部门进行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三)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年度托管服务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相关考核指标及权重。

  九、解释权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十、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