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我局对原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制定了《坪山新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整体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31日
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推动社会办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证的所有社会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依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分门诊部、诊所、口腔诊所、中医馆、中医诊所等不同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内容。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二章 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五条 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考《深圳市门诊部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评分表》、《深圳市诊所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评分表》及《广东省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感染控制规范与考评标准》,根据社会医疗机构的类别及每年质量管理重点,制定《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表》,结合辖区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分100分。
第六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经营管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管理、药品管理、医患纠纷投诉等。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作为扣分项目。不良执业记分折算方法为:按年度实际扣分项目折合50%计分;年度累计扣20分的医疗机构将直接评为E级单位。
第八条 评估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并降级处理。
(一)现场检查没有执业医师在岗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且查实医疗机构存在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医疗护理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价格欺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A级单位;90分以下、80分(含80分)以上为B级单位;8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为C级单位;7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为D级单位;60分以下为E级单位。
第三章 评估工作组织及实施
第十条 评估工作由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开展,区卫生监督部门参与,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当年医疗质量管理重点调整检查评估标准,提前下发各社会医疗机构备查。
(二)确定并抽选检查组成员,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分组。
(二)评估工作以现场查看为主,部分资料可查阅局内档资料及查询全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四)依据专家现场考评、查阅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有效投诉等情况得出最终评分。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召开通报会或媒体发布等形式,将评估结果向各医疗机构及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坪山区各社会医疗机构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被评为A级单位的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为A、B、C级的医疗机构可正常进行年度校验。
第十五条 评为D级和E级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书面整改报告;评估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开业且不满半年的医疗机构,参加评估检查但不参与评级及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印发的《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整体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