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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坪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8-10-15 00:00:00
归档标识 2021年01月01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好产业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18〕4号),我局制定了《坪山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

    2018年10月15日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东部文化高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75号),《深圳文化创新发展2020(实施方案)》(深文改〔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文体旅游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据实安排资金,一并纳入区文体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文体旅游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企业专项资金申请。

  (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

  (七)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区财政局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范围、条件,以及是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等系列程序;财政局与文体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三)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八条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配合审核由企业提交的相关统计报表的数据一致性。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或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或组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坪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坪山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组织,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有商业贿赂行为,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企业或组织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三条 区文体旅游局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文体旅游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二)专项审核。区文体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

  (三)资金审定。区文体旅游局根据资格初审、专项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计划方案。

  (四)结果公示。资助项目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助计划。区文体旅游局联合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六)预算申报。区文体旅游局向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

  (七)预算下达。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资金。

  (八)合同签订。区文体旅游局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合同。

  (九)资金拨付。区文体旅游局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文体旅游局应严格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应予以退还,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追回:

  (一)年度获得资助资金的企业,自签订资金拨付合同之日起5年内将注册登记地址搬离坪山区的。

  (二)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况的。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所获得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 存在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体旅游局进行复核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文体旅游局与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