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坪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帮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坪山区民政局
2023年9月25日
坪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坪山区生活困难群众帮扶制度,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二条 帮扶对象具体包括:
(一)坪山区特困供养人员。
(二)坪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
(三)坪山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四)符合《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条件的保民生家庭。
(五)坪山区在册户籍困境儿童。
(六)符合《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
(七)符合《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条件的危困救济人员。
(八)因社保缴纳、居住年限不足等原因,申请深圳市临时救助及坪山区保民生危困救济项目均未通过的,经街道办事处核实的需要救助帮扶的辖区居民。
针对以上帮扶类型有交叉的,帮扶标准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
第三章 帮扶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提供基本生活帮扶物资。帮扶对象可按照帮扶标准获得基本生活帮扶物资,具体由区民政局按需采购。
第四条 按下列标准提供基本生活帮扶物资:
(一)针对第二条第1至2项帮扶对象,帮扶期间,每人每月可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额度(家庭成员保障人数为1的单人家庭按20%额度)免费领取基本生活帮扶物资;享受元旦、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慰问,每户每节日慰问标准为300元。
(二)针对第二条第3至5项帮扶对象,在帮扶期间,每人每月可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额度(其中第3项、第4项帮扶对象中家庭成员保障人数为1的单人家庭按15%额度)免费领取基本生活帮扶物资;享受元旦、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慰问,每户每节日慰问标准为200元。
(三)针对第二条第6至8项帮扶对象,在帮扶期间,每户每月可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额度免费领取基本生活帮扶物资;享受元旦、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慰问,每户每节日慰问标准为200元。
(四)帮扶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调整。
第四章 帮扶程序
第五条 针对第二条第1至7项帮扶对象,按下列程序申领基本生活帮扶物资:
(一)区民政局按月核查确认人员名单信息;
(二)区民政局根据人员名单采购基本生活帮扶物资,并按街道、社区做好分配登记工作;
(三)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帮扶物资的发放、签收等工作,帮扶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领取。
第六条 针对第二条第8项帮扶对象,按下列程序申领基本生活帮扶物资:
(一)街道办事处参照《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和《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人员名单信息;
(三)区民政局根据人员名单采购基本生活帮扶物资,并按街道、社区做好物资分配登记工作;
(四)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帮扶物资的发放、签收等工作,帮扶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领取。
第五章 帮扶期限
第七条 帮扶对象按如下期限享受帮扶待遇:
(一)第二条第1至5项帮扶对象,享受帮扶待遇的起止日期,与区民政局审批享受相关待遇的起止日期相一致。
(二)第二条第6项至8项帮扶对象,享受帮扶待遇每次为期3个月,自待遇批准之日起的次月生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帮扶对象采取冒名顶替、伪造、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帮扶待遇的,一经查实,区民政局立即停止发放其待遇,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帮扶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帮扶经费优先由福彩公益金保障,区财政资金作为补充,日常经费主要由区财政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本市有效居住证、低保证、低边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及其他能够说明帮扶对象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深坪民规〔2020〕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