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我局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承租单位和个人,多次短信通知、电话及发函催缴拖欠租金,截至2018年6月30日,仍有少部分租户(名单详见附件)拖欠租金。现予以通告,请自本通告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住房保障中心(坪山区东纵路145号国税大楼A912室)办理拖欠租金缴纳事宜。对逾期仍未缴纳者,我局将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依法收回住房,并向租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将欠款承租方计入不良诚信记录,追究承租人相应违约责任。
附件:坪山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名单(截至2018年6月30日)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