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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受理第四批次坪山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申请的通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31 18:38: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精神,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房源实际情况,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面向坪山区企(事)业单位中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第四批次住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供应房源为高时新能源产业园石居青年公寓项目,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秀沙路10号,共计500套房源,均为单间户型(面积约30平方米),由深圳市粤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上述房源预计交付使用时间为2022年2月底,配有部分家具家电,具体以现场交楼情况为准。

  二、配租对象

  工商注册登记地或税务登记地在坪山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营医院、民营学校、社工组织等,以下同)中的新市民、青年人。

  三、配租条件

  企(事)业单位申报及安排入住的新市民、青年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入住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并在坪山区缴纳社会保险。

  2.入住人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正在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入住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注:

  1.“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险种。

  2.“购房优惠政策”指在深圳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受赠政府人才安居住房。

  四、配租程序

  (一)申请受理

  1.集中申请时间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日。

  2.申请方式

  为便民高效,本次申请受理采取“网上邮件办”形式,可由单位指定一名住房专员在规定受理期间将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指定邮箱(邮箱地址:pszfbz_zlb@szpsq.gov.cn)。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核查,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由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单位与房源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五、配租原则

  (一)本次供应房源均为单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配租,但一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住房。

  (二)享受优惠租金期限:与项目合作租赁期限一致。

  六、租金及服务管理费

  (一)住房租金:市场租金扣减可享受的政府租金补贴。

  1.市场租金:租金价格及年度增幅由房源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可享受的政府租金补贴:按照市场评估基准租金的50%执行。

  (二)综合服务费及水电等其他费用

  综合服务费及水电等其他费用由房源运营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执行,该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优惠租金资格取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优惠租金资格:

  (一)就职单位注册地迁出坪山区或单位被注销;

  (二)无正当理由空置住房3个月及以上。

  (三)转租、互换、出借承租住房。

  (四)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租或租赁合同到期退租。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

  (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七)本人或共同申请人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八)其他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不得享受优惠租金资格的情况。

  八、投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或坪山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区政府第三办公区(荣德大厦)15楼,投诉举报电话:0755-84622760。

  九、重要提示

  (一)本次供应项目为市场筹集房源,不提供学位,由承租方与房源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务必充分告知申请人本次房源实际情况并充分知晓项目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谨慎选择。

  (二)申请单位需诚信申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依据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入住职工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如入住人员属于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及原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人,按规定承租本批次房源并享受了住房优惠租金的,需主动退出相关轮候册(库)。

  (四)通告未尽事宜由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0755-84538716、0755-85209132。

  附件:1.单位申请材料清单

  2.单位认租申请表

  3.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汇总表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