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无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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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无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