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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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