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办理延期退房条件的,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信息员:何燕娜)
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办理延期退房条件的,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信息员:何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