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申请人
无需提交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函请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2.港澳台居民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详见附件5: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pdf,附件6: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pdf)。由申请人填写后提交认定机构,后续市教育局将通知申请人领取加盖省教育厅公章的函件,申请人凭加盖省教育厅公章的函件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办理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