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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信息来源:坪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15:21:13

  1.内地申请人

  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无需提交。由坪山区教育局会同公安机关核查本区所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

  2.港澳台居民

  港澳台居民需自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详见附件5: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pdf附件6: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pdf)。

  (1)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须凭加盖广东省教育厅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到香港警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办理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区教育局会协助办理相关函件。

  操作流程:港澳居民可自行填写并打印函件或在确认点现场填写函件(详见附件5: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pdf),确认提交信息准确无误后交给工作人员。坪山区教育局将函件交市教育局汇总后,由市教育局统一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办理。待广东省教育厅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警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办理无犯罪证明,由港澳相关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厅,省厅再将核查结果通知坪山区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

  (2)台湾居民

  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开具(详见附件6: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