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具体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 “
根据《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或者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需要办理排水许可,”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需要办理排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