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东:
经核查,你在承租聚龙花园二期5栋2505号房期间,存在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情形,违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及《深圳市坪山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已向你发出《缴纳租金催告书》,要求你履行缴交房屋租金的义务,你至今未履行。本单位已于2024年3月25日向你作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预告知书》(文号:深坪住建租决告知〔2024〕第002号),作出以下决定:
一、向你收取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欠缴的租金人民币4442.9元(大写:肆仟肆佰肆拾贰元玖角整),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清房屋租金:(1)自行通过扫二维码或转账的方式缴纳租金;(2)到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缴纳。
二、于2024年4月1日终止与你签订的《深圳市坪山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下1套保障性住房。房号明细:聚龙花园二期5栋2505号房。
三、不予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904.1元(大写:壹仟玖佰零肆元壹角整)。
四、请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上述住房,办理完成退租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办理交验退房手续。如你在上述期限内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租赁期间的租金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计至腾退之日;如逾期不腾退住房的,上述期限届满后,后续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场参考租金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聚龙花园二期5栋2505号房的市场参考租金单价为27.67元/㎡,即按每月按1269.8元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38窗口。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预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55-28241632。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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