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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39536635/2023-0008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0-27
名称: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27
主题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催告书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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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名称:上海蒙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QPUXD

  法定代表人:孙晨光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3890室

  因你(单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而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本机关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住建罚〔2022〕047号) ,并于2023年3月11日送达你(单位)并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交至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催告你(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因通过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区政府第二办公楼603办公室。

  联系人:马远     联系电话:0755-84517024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1.附件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坪住建罚催告字〔2023〕第 3 号).pdf

2.附件2:缴费通知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