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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30006029168X6/2025-0014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6-06
名称: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25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坪山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住保租〔2025〕01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06
主题词: 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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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25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坪山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住保租〔2025〕019号)

发布日期:2025-06-06  浏览次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坪山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以下简称“352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坪山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租对象

  2025年6月6日(含本日)18:00前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登记为坪山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之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轮候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具体要求,详见本通告第四大点【配租程序】—【认租时申请收入财产核对指引】。

  注:

  1.本次配租获得住房的认租家庭按352号令签订租赁合同,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选定住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认租家庭将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2.户籍信息以2025年6月6日(含本日)18:00前属于坪山区户籍,且同时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中登记为坪山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为准,2025年6月6日(含本日)18:00及之后户籍从其他区迁入或登记为坪山户籍在册轮候人,不符合本次认租申请条件。

  二、房源概况及配租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户型

建筑面积

套数(套)

配租标准

按352号令执行的租金标准(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家庭)(元/月·㎡)

物业管理费(元/月·㎡)

1

聚龙花园一期

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青松路45号

单身公寓

约27㎡

1

一人及以上

7.2

2.46

一房

约32㎡

3

一人及以上

一房

约42㎡

1

两人及以上

一房
(无障碍用房)

约42㎡

1

两人及以上

二房

约54㎡

19

两人及以上

二房

约59㎡

18

三人及以上

2

聚龙花园二期

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青松路49号

单身公寓

约38㎡

2

一人及以上

8.1

2.4

一房

约44㎡

3

两人及以上

二房

约50㎡

23

两人及以上

二房
(无障碍用房)

约50㎡

6

两人及以上

3

锦绣华晟家园(一标)

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联智路89号

单身公寓

约41㎡

16

一人及以上

8.55

2.78

一房

约50㎡

4

两人及以上

一房

约57㎡

3

三人及以上

二房

约74㎡

52

四人及以上

4

锦绣华晟家园(二标)

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联智路89号

单身公寓

约42㎡

80

一人及以上

8.38

2.78

5

深业御园

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联智路100号

二房

约50㎡

13

两人及以上

4.2

2.98

6

万科金域缇香二期

坪山区坪山街道新和社区兰竹西路34号

二房

约59㎡

4

三人及以上

7.8

3.6

  注:

  (一)本批次供应的房源均属于较早建成项目,且属于腾退再次配租房源,存在不同程度的使用痕迹。

  (二)锦绣华晟家园(二标)均未配置厨房,但配置有空调、床等物品,以现状为准,一并交付使用。

  (三)除锦绣华晟家园(二标)外,其余项目均未配置家具家电,具体以现场交付为准。如原配置家具家电无法正常使用或缺失,需由承租家庭自行维修、更换或购置。

  (四)上述项目的建筑面积为笼统面积,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以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房源装修情况以实际交付为准。

  (五)单套房屋租金,在租金标准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为准。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如有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

  (七)以在册轮候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计配租标准。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八)上述项目相关温馨提示详见附件3。

  三、选房排位规则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结合本次房源及认租意向情况,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按照房源建筑面积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房源为建筑面积超过70㎡的房源,第二批次房源为建筑面积70㎡以下的房源。第一批次选房结束如有房源剩余纳入第二批次房源进行选房。

  (一)第一批次建筑面积超过70㎡的房源选房排位规则

  第一批次选房家庭为认租意向房源中含建筑面积超过70㎡房源的五人及以上认租家庭。

  第一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认租家庭。

  第二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

  第三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认租家庭。

  第四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注:第一批次选房中排序到位有房源可选但未选定住房的认租家庭或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不列入第二批次选房名单,且计放弃选房一次。如无房源可选的,且认租意向包括建筑面积70㎡以下房源的认租家庭,则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列入第二批次选房名单。

  (二)第二批次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房源选房排位规则

  第二批次选房家庭为一至四人认租家庭,五人及以上仅认租建筑面积70㎡以下房源的认租家庭,以及第一批次排序到位无房源可选且认租意向房源中含建筑面积70㎡以下房源的认租家庭。

  第一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认租家庭。

  第二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

  第三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认租家庭。

  第四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三)其他

  各批次选房序位顺序依次为第一序位、第二序位、第三序位、第四序位。各序位中认租家庭如为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在相应序位中有优先选房的权利。

  四、配租程序

  (一)看房

  1.看房时间

  看房时间为202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16日(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未在规定看房时间段内看房的视为放弃看房,后续将不再安排看房。

  2.看房注意事项

  (1)为避免人群拥挤,家庭看房人数不超过2人,老人和小孩请勿前往现场。如看房人数较多,现场工作人员会适时控制人群。

  (2)各看房项目不提供停车位,请看房家庭绿色出行。

  (3)看房时,不得实施攀爬阳台、围栏、敲打家具等危险行为,不得窜入其他楼层,对违规者或不服从安排者,工作人员有权请其离开现场。

  (4)考虑到看房现场接待能力有限,请有意向认租本项目的申请家庭请提前与项目物业管理处预约看房时间,凭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前往项目现场看房。

  3.各项目预约看房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预约联系方式

看房时间

深业御园

0755-89999978

202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16日(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万科金域缇香二期

18018774237

锦绣华晟家园(一标)

0755-89712166、0755-89712066

锦绣华晟家园(二标)

聚龙花园二期

0755-89336683

聚龙花园一期

0755-89377676

  (二)网上认租

  符合认租条件并且有认租意向的市公共租赁住房坪山户籍在册轮候家庭,请务必使用电脑按以下路径操作: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确认符合计算配租面积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后,在线提交认租意向申请。

  网上认租时间:2025年6月7日9:00至2025年6月16日17:30。在此期间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注:

  1.认租时可多选符合配租面积标准的房源为意向房源,选房时只可选择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不可选非意向房源。意向户型房源将作为判定是否属于放弃选房行为的重要依据,请谨慎选择。

  2.信息变更:认租家庭的住房、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特殊家庭(残疾、抚恤定补优抚等,详见附件1)等信息发生变化,须于认租截止时间前完成信息变更事宜。信息变更方式为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申请变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55-85209132、0755-84538716)。

  3.特殊家庭登记:户籍在册轮候人中的特殊家庭未及时在轮候信息平台完成登记为特殊情况的,须在认租截止时间前到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提交特殊家庭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4.如经审核认租家庭计算配租面积的家庭人口数不符合意向房源配租条件的,视为放弃本次认租。

  本次认租资格的户籍核查时点为2025年6月6日18:00,其它信息核查时点为2025年6月16日17:30。

  (三)认租时申请收入财产核对指引

  1.352号令施行之日(2023年8月1日)后提交轮候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须具有在适用期限内的核对报告。若核对报告不在适用期限内,在册轮候人须重新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

  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适用期限:认租本批次房源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含当日)之后的,无需再次提交申请经济状况核对。但是,在上述适用期限内在册轮候人经济状况已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一经证实,须退出轮候册。

  2.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时选择适用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的,须提出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本次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但未获配住房或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后续认租申请、签约均需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后续认租时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若本次获配住房,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注:在册轮候人提交本次认租申请的,视为已知悉并认可上述1和2重要提示和附件2提醒告知书内容。

  3.申请收入财产核对流程:

  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在适用期限内的在册轮候人,以及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的,应在认租截止时间2025年6月16日17:30前进入轮候系统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在系统中完成填报后,须自行打印《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承诺和授权书》以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提醒告知书》(详见附件2),其中《承诺和授权书》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提醒告知书》需申请人、配偶、成年共同申请人携带身份证至住房保障业务受理窗口现场签署和提交。坪山区住房保障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55-85209132、0755-84538716。

  认租家庭逾期未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未按要求到上述地址提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不符合本批次配租资格。

  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在保的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需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

  认租家庭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后,如发现信息瞒报、漏报、错报等情形导致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在认租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补充申报。请认租家庭高度重视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对申报信息内容负责。

  (四)认租资格核查及核查结果公示

  认租结束后,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租家庭进行资格核查,核查结果将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认租家庭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但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

  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认租家庭,则不符合本批次配租资格要求且须退出轮候册,如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后续的资格核查结果公示期间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若复核结果报告未能在选房通告发布前出具,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选房通告发布后复核通过的,保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五)公布认租名单和选房排位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合格家庭按照房源数1:2的比例,分别确定入围认租家庭(含第一序位)、候补入围及递补认租家庭名单。上述入围名单、候补入围名单、递补名单以及选房排位,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六)选房和签约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确定选房名单,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具体时间安排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或坪山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区政府第三办公区(荣德大厦)15楼,投诉举报电话:0755-28477144。

  六、重要提示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请查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的通知》(链接:https://fgw.sz.gov.cn/zwgk/zcjzcjd/zc/content/post_10804899.html)。

  关于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有关问题,请查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链接:https://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808731.html

  (二)352号令施行之日(2023年8月1日)后提交轮候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须具有在适用期限内的核对报告。若核对报告不在适用期限内,在册轮候人须重新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

  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时选择适用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的,须提出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本次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但未获配住房或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后续认租申请、签约均须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后续认租时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若本次获配住房,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注:在册轮候人提交本次认租申请的,视为已知悉并认可上述重要提示和附件2提醒告知书内容。

  (三)2023年8月1日前提交申请进入轮候册的在册轮候人,本次认租并获配住房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次配租住房均属于腾退再次配租房源,部分房屋可能存在学位锁定情况,在发布认租资格核查结果公示时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一并发布房源明细表,供认租家庭查询了解房屋学位锁定情况。

  本项目所属学区、公办学校及公办幼儿园学位申请政策以坪山区教育局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坪山区招生政策、学区积分办法、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等其他事项,详见坪山区教育局官方网站。承租该项目房屋后,如申请学位根据积分排位情况未被录取,须服从坪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招生政策有关安排,同意并接受学位调剂。

  请各认租家庭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谨慎选择。

  (五)已认租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可同时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但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六)认租家庭已签订其他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

  (七)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按照轮候排序选完即止,通知短信只作为辅助提醒,不作为主要信息通知,可能会因手机号码未及时更新、手机信号、短信屏蔽等因素导致未接收或延迟等现象,请认租家庭密切关注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后续的核查结果、选房签约通告将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配租房源。

  (八)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只可选择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小区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九)认租家庭已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十)认租家庭选定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将立即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

  (十一)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人口、住房、婚姻、居住证、户籍、特殊家庭(残疾、抚恤定补优抚等,详见附件1)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十二)认租家庭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隐瞒或者虚报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若本次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收回另行分配。

  (十四)通告未尽事宜由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5-85209132、0755-8453871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

  附件:1.特殊家庭解释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提醒告知书

  3.腾退房源项目温馨提示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6月6日


附件:

1.附件1:特殊家庭解释.pdf

2.附件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提醒告知书.pdf

3.附件3:腾退房源项目温馨提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