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飞(身份证号522128********151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2年5月8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东纵路1-4号二楼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共收取诊疗费用5875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技罚〔2024〕10-10号),决定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5875.00);3.没收药品、医疗器械95箱”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2月25日送达,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的收款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需加处罚款人民币125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坪卫医催〔2025〕10-02号)。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30875元、加处罚款125000元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1025080002298423、44031025080002294895)的收款账户。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楼四楼410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鲁晓晖、刘付有兰,联系电话:0755-84132718。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赤子路9号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楼四楼410。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