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兆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四、五、六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雷鸣诉深圳市鸿港鑫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一、二被申请人)及你们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30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12日期间的工资3103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071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5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7931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827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