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李嘉烨诉深圳市鸿沃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5】42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4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