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冠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段秀财(第二被申请人,身份证号:430524********2798):
本委受理周湘粤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8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81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6页第20行“被申请人”补正为“第一被申请人”、第7页第1行“被申请人”补正为“第一被申请人”。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