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覃继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6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1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护理费1835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7842.5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27.2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