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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46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8-27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八百零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7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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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八百零四)

发布日期:2025-08-27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周湘粤诉段秀财(第二被申请人,身份证号:430524********2798)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8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深圳市华冠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周湘粤诉段秀财(第二被申请人,身份证号:430524********2798)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8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42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9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843.63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