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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曾钰涵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29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该证据提交质证意见。本委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旭丰楼A座7楼区劳动人事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逾期不发表质证意见的,本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