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深圳市特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二):
本委已受理江格、彭海玲、杨来珍、袁绮婷、张雪贵诉深圳市鸿港鑫泰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及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46-150号),仲裁请求为:要求你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律师代理费等,合计金额人民币2570009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旭丰楼A座7楼区劳动人事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