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啟金(身份证号:532129******0732,第三人一)、明小波(身份证号:612525******5316,第三人二):
本委已受理郭艳诉深圳市鸿发建工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汉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马峦)案【2025】180号),仲裁请求为:要求与第一被申请人因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其他(列明争议事项)请求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求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合计金额人民币58212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止案件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