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惠州维士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庞伟光诉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与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马峦)案【2025】167号),仲裁请求为:要求与你们因其他原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律师代理费,合计金额人民币125021.46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4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荔科技工业园 1 号楼审理三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