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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15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4-02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五百七十八)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2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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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五百七十八)

发布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江山、卢秋县、彭道金等10人诉你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4】189-19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佛山市胡豪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江山、卢秋县、彭道金等10人诉你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4】189-19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江山等10名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03576.6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4】189-195、197、198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4】196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