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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2-12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四百九十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2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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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四百九十三)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本委已受理崔建勤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752号),仲裁请求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等,合计金额人民币32781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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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崔建勤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752号),仲裁请求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等,合计金额人民币327813.78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4月3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旭丰楼A座7楼区劳动人事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