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修装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钟雄伟诉深圳市坪山区红鸟工程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第一被申请人)及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4】182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4】18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0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7815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东纵路403号花样年旭辉好时光家园B座B12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