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宇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戴承全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3】1125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3】112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6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8月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29232.14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6月17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21602.87 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吓榨村二巷3号4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