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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10MB2D088845/2024-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1-31
名称: 关于对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听证报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31
主题词: 渝玥 网吧 不予许可 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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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听证报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
(关于对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听证报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四、五条,本机关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19日(拾个工作日)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申请业务编号:H14000052311240001

  申请人: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QEE1G4X

  法定代表人:杨成立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东纵路88号富润乐庭3栋A座2-09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材料。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公开举行听证会,经部门陈述人与非部门陈述人现场质证,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后门至深圳市坪山区乐庭幼儿园正门最短交通距离为88.55米。

  以上有证据《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乐庭幼儿园距离测量报告》为证。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存在设立在幼儿园周边100米内的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科学制定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式”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幼儿园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分别不得少于200米和100米”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听证报告、不予行政许可予以公示。

  电      话:0755-89217050

  受理人姓名:丁先生

  地      址:坪山大道5333号区政府大楼709室

  邮      编:518000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

1.关于对深圳市渝玥网络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