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获取信息。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三)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供水水质情况信息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zpsq.gov.cn)予以公开。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创新坪山”微信公众号发布政策文件及解读、办事服务等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政府信息。
(3)《坪山区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政府公报”专栏查阅,同时线下可通过政务公开服务专区查阅。
(4)除了政府网站,我区在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务公开服务专区,配备了自助查阅电脑、打印机、信息公开资料架等设施设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服务专区查询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
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详见下图:
●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坪山区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坪山大道5068号区政府大楼6楼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85227816
传真号码:0755—89305542
邮政编码:518118
邮箱:xieruiquan@szpsq.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依申请公开”)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5041/index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坪山区水务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4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