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直管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管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区委、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向直管企业委派,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直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直管企业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主管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财务总监负同等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任工作岗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务员单位现任副处级职务;正科级职务满3年人员;
2.事业单位现任6级管理岗;7级管理岗满3年职员;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需已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满3年以上且目前仍在聘的;
4.企业为现任直管企业中层正职或二级企业正职满3年,具有财务(审计)管理工作经验;
(二)具备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会计、审计、财务、金融等相关财经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对所任职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两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财务总监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联签;
(二)参加直管企业董事会,列席直管企业经营班子会议;
(三)对需上报区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及担保、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并随项目申报审批或备案资料一同报区国资委;
(四)参与直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审计、内部审计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
(六)参与制订直管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七)参与制订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直管企业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
(八)对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以及直管企业委派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的任免、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调阅与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资料,检查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和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
(十)区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财务总监按下列要求向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每季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存量资金管理、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以及联签事项等情况;
(二)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区国资委提交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
(三)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任职直管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所任职直管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二)不得领取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任何报酬;
(三)不得参加由所任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履职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参与所任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或内部分红;
(五)不得泄露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所签署的直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的;
(二)因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违法、违规的;
(三)对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
(五)对违法或违规的事项,应拒签而未拒签的;
(六)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财务总监不得在其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人事部长等敏感岗位的直管企业任职。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财务总监本人应当向区国资委提出回避。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联签范围:
(一)直管企业本部的筹资活动(包括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外单位借款等权益、负债筹资活动);
(二)直管企业本部对外投资(含经营合作项目、兼并、收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含定期存款);
(三)直管企业本部对外提供保证、质押、留置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事项(含为所属企业提供保证、质押事项);
(四)直管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五)直管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以及向所属企业划款单笔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六)直管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七)直管企业本部单笔提取现金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八)直管企业本部所有预算外支出、境外汇款、对外捐款或赞助等支出;
(九)直管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包括直管企业合并和直管企业本部的预算报表及相关编制说明);
(十)直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直管企业合并和直管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快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十一)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含证券账户、各类保证金、基金账户);
(十二)投资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对外划拨资金;
(十三)区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直管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直管企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得拒签。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签: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直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直管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
(五)对直管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 薪酬和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福利和相关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由区国资委委托直管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相关薪酬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直管企业的责任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直管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应当主动听取财务总监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经营、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会计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直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财务总监参加直管企业董事会和列席经营班子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直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提供电子账簿查询,及时传送上级产权单位下发和直管企业印发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直管企业有权向区国资委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财务总监传送财务动态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隐匿、篡改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四)有阻碍、拒绝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直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指引
2.直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编制与运用
附件1
财务总监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对我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直管企业财务总监履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向直管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三)履职总体要求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严格执行,坚持“围绕中心不偏离,服务大局不犹豫,促进发展不动摇”,牢固树立“依法监督,合情合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监督理念,寓监督于服务中,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做到“尽职不越权、到位不越位、牵头不替代、协调不包办”,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权及程序
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加强与监事会的协同配合,构建监督联动机制;列席经营班子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工作。
(一)在董事会中的职权
1.职责及权限
(1)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更改的要求;
(4)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5)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建议;
(6)参加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7)对重大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8)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要求有关部门、人员予以配合;
(9)组织实施董事会交办的工作;
(10)就有关事项与董事长联审联签。
2.程序
(1)财务总监在行使上述(1)、(4)、(5)项职权时,需向区国资委报告。
(2)财务总监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认真准备,充分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可以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
(3)财务总监在组织实施董事会交办工作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与监事会的关系
1.职责及权限
(1)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2)配合监事会开展财务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
(3)会同监事会督促企业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4)加强与监事会的协同,构建监督联动机制。
2.程序
(1)作为董事和财务监管人员,财务总监应积极主动回应监事会的质询,必要时,应监事会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2)财务总监要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交流,把握监督重点,形成监督合力。
(三)与经营班子的关系
1.职责及权限
(1)列席经营班子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2)参加或列席有关专项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3)参与企业重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4)参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5)参与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6)就有关事项与总经理联审联签。
2.程序
(1)财务总监履行上述(1)、(2)项职权时,要认真准备,发表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经营班子提交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2)财务总监履行上述(3)、(4)、(5)项职权时,要向总经理报告。
三、参与重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参与重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权包括:重大事项知情权、重大财务决策参与权、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质询权、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权。
(一)知悉了解企业重大事项
1.职责及权限
(1)掌握和跟踪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后续进展或执行情况;
(2)了解和掌握企业(含所属企业)重大法律诉讼;
(3)了解和掌握企业(含所属企业)重大突发风险事件;
(4)知悉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事项;
(5)了解其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程序
(1)对上述(1)项有关情况,财务总监可要求企业每季度提供详细资料。
(2)对上述(2)、(3)、(4)、(5)项,财务总监可要求企业即时提供资料。
(二)参与财务决策
1.职责及权限
(1)参与会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与调整;
(2)参与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本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3)参与财务事项审批权限的设置与调整;
(4)参与制定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预案等;
(5)参与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决策;
(6)区国资委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参与的其他财务决策事项。
2.程序
财务总监应积极参与上述决策事项,必要时,可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问题质询
1.职责及权限
调阅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和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
2.程序
为保障财务总监的知情权,财务总监可要求企业即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质询工作。
(四)对财务、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提出建议
1.职责及权限
对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财务总监应对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并按企业制定的员工考核管理规定,参与对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奖惩。
四、促进企业加强全面预算、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
财务总监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协助企业建立符合实际的全面预算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参与全面预算管理
1.职责及权限
(1)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加快推进个性化预算管理模式,加强预算机构和制度流程建设;
(2)参与拟订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
(3)组织或参与编制企业全面预算;
(4)讨论审查企业的年度全面预算;
(5)督促企业完成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的预算方案;
(6)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7)审核企业提出的预算调整意见;
(8)参与年度预算执行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2.程序
(1)在编制企业年度预算时,要加强沟通,贯彻区国资委和董事会的战略和预算目标。
(2)每年11、12月,审核企业全面预算草案。
(3)每年12月中旬和9月下旬,对下年度预算和当年预算调整方案提出独立审核意见,并督促企业按照章程履行预算草案的决策审批程序。
(4)按规定对预算内开支进行程序性审查,对预算外开支进行严格审批。
(5)定期听取企业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按照规定向区国资委和董事会汇报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7)年终,根据区国资委的安排,从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两个方面对企业提出评价和考核意见。
(二)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1.职责及权限
(1)指导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基本流程;
(3)指导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建立财务风险定期报告制度;
(4)督促企业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体系,及时编报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5)推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持续深化。
2.程序
在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时,财务总监要督促企业定期对风险体系进行评估,加强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沟通,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推进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工作
1.职责及权限
(1)推动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体系;
(2)定期检查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内控缺陷和薄弱环节并督促整改;
(3)督促企业定期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按时编写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4)推动企业内控工作的持续深化。
2.程序
财务总监应加强对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内控体系及咨询(指引执行)进行评价,并在年底向区国资委提交的综合报告中对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情况作出评价。
(四)指导协调企业审计工作
1.职责及权限
(1)协助区审计局组织开展的企业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督促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结合企业实际,对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3)跟踪区审计局下发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4)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依托内审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重点审计,掌握企业情况,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意见。
2.程序
(1)财务总监在履行上述(1)、(2)、(3)项职权时,要加强与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办的沟通,保证年审和专项审计工作质量和进度;
(2)财务总监应在董事会领导下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
五、监督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
财务总监应对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年度预算方案、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审核,并按规定提出独立审核意见。
(一)各类独立审核意见的关注重点
1.企业改制和资本运作
改制方案的制定与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已备案;资产定价与产权交易;员工权益维护;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国有出资人(股东)控制力变化及其他投资者选择;改制各项资产的处理;项目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有无违反改制和资本运作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2.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是否按审批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资产核销的手续、资料是否完备;核销资产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3.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选定的价值类型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影响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论是否合理;有无违反国家、省、市和区关于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情形。
4.项目投融资及招投标
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主业和战略发展规划;是否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是否与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建立健全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变更中是否明确了变更程序和变更决策标准。
5.担保
是否为境外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和自然人担保;是否按所占股权比例进行担保;担保余额累计是否超过本企业净资产;是否违规为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否建立贷款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采取相关反担保措施等;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6.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有力,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执行是否出现较大偏差,是否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7.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的产权变动(含资产处置)
产权变动(含资产处置)方案的经济分析、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是否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有无违反国家、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审核意见上报程序
财务总监独立审核意见随项目审批资料一同报区国资委。
六、对所属企业的监督
财务总监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特别是企业核心资产和主营业务所在企业的监督。
(一)对所属企业监督的主要内容
1.重大会计核算
2.资金账户
3.全面预算管理
4.财务风险
5.年度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审计
6.财务、审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考核、任免
(二)监督方式
1.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核心资产和主营业务所在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
2.推动财务信息化工作,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会计核算基本状况。
3.推动所属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4.加强对所属企业全面预算的管理,提高实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各项审计。
七、联审联签制度
本指引所称联审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一)联审事项
1.企业需上报出资人(股东)核准的有关产权变动、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核销、重大投资、重大融资活动等特定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2.企业需事前报告出资人(股东)的董事会议题、议案;
3.企业按照其《章程》和所属企业《章程》规定,对其全资或控股、参股企业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内容同本款第1和2条)的请示或报告的批复;
4.与联签内容相关的企业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审核;
5.与联签内容相关的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投资、融资等经济事项方案的审核;
6.企业重要会计核算事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本运作方案的审核;
7.财务、审计部门的专题分析、请示或报告等。
(二)联签事项
1.直管企业本部的筹资活动(包括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外单位借款等权益、负债筹资活动);
2.直管企业本部对外投资(含经营合作项目、兼并、收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含定期存款);
3.直管企业本部对外提供保证、质押、留置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事项(含为所属企业提供保证、质押事项);
4.直管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人民币,下同);
5.直管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以及向所属企业划款单笔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6.直管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7.直管企业本部单笔提取现金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8.直管企业本部所有预算外支出、境外汇款、对外捐款或赞助等支出;
9.直管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包括直管企业合并和直管企业本部的预算报表及相关编制说明);
10.直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直管企业合并和直管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快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11.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含证券账户、各类保证金、基金账户);
12.投资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对外划拨资金;
13.区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三)联审联签的程序
业务部门→企业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
(四)联审联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资料(决策、审批、合同等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手续(部门意见、中介机构意见<如果有>等)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国资监管规定)等。
八、与企业交换意见
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风险,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向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出具书面风险提示意见或建议。
(一)与企业交换意见的范围
1.企业会计核算中违反会计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不当,致使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实施,或实施中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
3.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和企业规章的情形;
4.企业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重大决策违反有关决策程序;
5.财务总监认为需要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二)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形式和程序
1.口头交换意见:财务总监在有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或由财务总监个别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2.书面交换意见:财务总监草拟风险提示函,并视情况征求企业相关部门和派驻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出具由本人签名的最终函件,提交给派驻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同时抄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交换意见的落实
财务总监应跟踪风险提示函的整改落实情况,如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向区国资委专项报告。
(四)交换意见的资料保管
风险提示函及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应整理归案备查。
九、工作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应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定期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一)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由财务总监根据工作指导意见组织编制。
1.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
2.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备
3.年度工作计划的调整
4.年度工作计划的归档管理
(二)(半)年度工作总结
1.(半)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
2.(半)年度工作总结的报送
半年工作总结应于每年7月15日前提交
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三)定期工作报告
1.定期工作报告种类
(1)月(季)度工作报告
(2)(半)年度综合报告
2.报送要求
(1)月(季)度报告: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重大事项报告表
(2)(半)年度综合报告:上半年综合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报告期满30日内;年度综合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5日前。
(3)月(季)度报表、综合报告通过网上报送,同时打印生成纸质件签名后送区国资委备案。
(四)专项工作报告
1.内容。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所在企业专项检查情况;遇
到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违法违规问题;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2.报送要求。非涉密专项报告通过网上报送;涉密专项报告通过纸质件报送。
十、企业的责任
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财务总监工作,为财务总监履行本指引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营造良好工作条件。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的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二)企业应当提前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和有关专项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财务总监(提前时间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履职所必需的对本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四)企业对涉及投融资、担保、产权变动、财务、会计等方面事项进行决策时,应事先主动听取财务总监的意见和建议,并确保财务总监对上述决策事项的参与权。
(五)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提供电子账簿查询,及时传送区国资委下发和企业印发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一、附则
直管企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照执行本工作指引。
附件2
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编制与运用
为提高我直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完善工作报告运用机制,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报告类别及填报要求
直管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分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定期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报送及时。
(一)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表
内容:落实全区国资国企工作会议精神和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要点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及进度安排等。
报送形式和时间:自行编制,年初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半)年度工作总结
内容:落实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要点和财务总监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年度履职情况等。
报送形式和时间:自行编制,每年7月15日前提交半年工作总结: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三)重大事项季报
1.报告内容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说明及异常提示;
(2)重大联签事项及异常提示,包括经营、投资、筹资、银行理财、其他不涉及现金收支等活动;
(3)重大经济事项审核异常提示,包括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对外担保和融资情况等;
(4)企业购买银行理财等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的事项。
2.报送形式和时间
(1)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报重大事项报告表;
(2)上市公司在遵守上市公司有关制度的前提下,按规定格式内容填报季度重大事项报告表。
(四)(半)年度综合报告
1.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评价;
(2)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分析以及异常提示,包括预算执行、本部和所属企业产权变动(含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银行理财、资金管理、财务制度及财务负责人任命、财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3)企业综合评价,包括对企业投资融资、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改制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评价;
(4)企业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5)财务总监保留意见说明。
2.报送形式和时间
(1)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报告期满30日内填报上半年综合报告;
(2)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次年2月15日填报年度综合报告;
(3)上市公司在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送。
(五)专项报告
内容:区国资委要求报送的专项检查情况;遇到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违法违规问题;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报送形式和时间:自行编制,即时报送。
(六)其他
财务总监独立审核意见、风险提示函等,可参考规定格式内容编制,报送区国资委。
财务总监每年末向区国资委提交《年度工作典型实例》,内容形式不限。
二、工作报告的运用
区国资委将进一步强化对工作报告的运用,通过汇总分析和内部程序,同步跟踪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担保融资、招标采购、改革重组等情况,并就有关事项提请企业关注和反馈。
区国资委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登记制度,财务总监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区属国企要认真履行企业责任,保障财务总监履职知情权。要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提升监督成果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运用效率。
三、其他事项
(一)财务总监应结合派驻企业实际,深入探索重点监督事项的关键指标及其合理参照标准,客观、及时地揭示问题和风险,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依法监督,维护好公司资产安全。
(二)财务总监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三)直管企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照执行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