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考《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员工,指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普通员工。
第四条 企业实行定岗定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及薪酬总额控制的管理制度。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企业新聘用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市场化管理。建立以合同制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二章 员工规模
第五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设立时,直管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方案,报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定岗定员方案应包括企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员额总数、岗位职责、用人标准、薪酬预算等。企业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通过劳务派遣、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的,不计入员额总数。
第七条 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数配备由区委确定。
第八条 每年末,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总量,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下一年度用人计划。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九条 企业人员招聘应根据年度用人计划,原则上公开招聘,从严控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条 企业人员招聘须按照岗位需要与专业、能力、从业经历、项目经验等相匹配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
企业人员招聘由直管企业组织实施,或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由直管企业分类分级授权给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
直管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员工录用、调动情况汇总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人员招聘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和限制聘用的政策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直管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十二条 企业新增岗位的人员安排,应优先从现有员工中统筹安排和调配解决。
不同直管企业之间、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的普通员工调动由直管企业审批,其工龄连续计算。其中涉及直管企业中层或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调动报区国资委审定。
第四章 领导班子成员管理
第十三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党组书记和副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人员采取“上收一级”管理模式。
区委常委会负责审定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区国资委负责审定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含选聘非领导班子成员的董事和监事)及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直管企业负责审定二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以此类推。
参股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人选的产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一级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提出需求,报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研究通过后商区委组织部,由区国资委请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人员选派(聘)方式。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派工作。其中,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提名和考察;区国资委商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人选的提名。
区国资委负责一级企业市场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的社会选聘工作。
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派(聘)制度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董事会成员中组织选派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其中,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应由组织选派。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企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举、委派。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收入分配原则、现有员工总数及构成、员工增减计划、薪酬构成、岗位薪酬标准、薪酬总额、人均薪酬、薪酬水平变动原因等。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直管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由直管企业编制,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由本企业组织编制,报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因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导致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的,按上述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员工薪酬。
企业新招录员工,必须参照同行业、同区域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明确不同岗位薪酬的市场定位,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标准。
企业在确定已在岗员工薪酬时,应参照人力资源市场的工资水平,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确定企业合理可行的薪酬水平,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企业应建立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的关联机制,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
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薪酬变动与企业业务量、利润挂钩的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一)商业类企业人均薪酬和薪酬总额的增长幅度均不得高于本企业人均利润的增长幅度,且最高不得超过5%。薪酬总额的增加值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
(二)主营业务收入与员工数量直接挂钩的功能类企业人均薪酬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人均利润的增长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薪酬总额的增加值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的70%。
因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需增加人员或因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导致人均薪酬和薪酬总额的增加不予计入。
第二十三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加强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责任、风险及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